•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规定简介
  • 4.第一章 总则
  • 5.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 6.第三章 固定源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 7.第四章 其他噪声管理
  • 8.第五章 法律责任
  • 9.第六章 附则
  • 10.参考资料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97修订)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97修订)是一项由政府颁布的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97修订)

  • 发布单位

    青岛市

  • 发布日期

    1997-08-16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规定简介

【发布单位】青岛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8-16

【生效日期】1997-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1

(1997年7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环境安静,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交通噪声、固定源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其它噪声,超过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现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

在上述区域内,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和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助理员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它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出示检查证件或佩带检查标志,有权进入所管辖范围内的噪声场所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