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办法发布
  • 4.办法全文
  • 5.参考资料

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18年5月30日印发,共八章三十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原《办法》(办退字〔2015〕111号)同时废止。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 发布机关

    国家林业草原局

  • 实施时间

    2018年5月30日

  • 发布时间

    2018年5月30日

办法发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新近出台的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以及我局2016年发布的《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相关规定,结合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工作实际需要,我局组织对2015年印发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办退字〔2015〕1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办退字〔2015〕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pdf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5月30日

办法全文

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其建设情况,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并为兑现政策补助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退耕地还林范围基础上,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县级检查验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三年,按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检查验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全国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五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四条 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并作为兑现国家政策补助资金的依据。省级、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任务计划调控、加强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检查验收主要内容(一)退耕地还林第二年和第三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实情况。 退耕地还林面积合格情况。3.管理情况。(二)退耕地还林第四年和第五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2.退耕地还林面积成林情况。3.管理情况。

第六条 检查验收工作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承担省级和国家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条件、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七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 号)。(二)《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重沙化耕地界定标准和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林退发〔2014〕181 号)。(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 号)。(四)《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林退发〔2011〕33 号)。(五)《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 号)。(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林退发〔2015〕38 号)。(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林退发〔2015〕35 号)。(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 号)。(九)《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十)《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 号)。(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办资字〔2004〕42 号)。(十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十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十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十五)《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十六)《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GB/T 24255-2009)。(十七)《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GB/T 26424-2010)。(十八)《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2083—2013)。(十九)《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第八条 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 号)。(二)《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 号)。(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2016 年 12 月31 日(含)前进行作业设计实施的造林密度执行该标准)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2016 年 12 月 31 日后进行作业设计实施的造林密度执行该标准)。(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

第九条 造林地区类别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半干旱区、干旱区、极干旱区、高寒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半干旱区、干旱区、极干旱区、高寒区: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的附录 B 为准,名单详见附 3。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根据《“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的规定》(林资发〔2004〕14 号)确定,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干热(干旱)河谷地区:根据《“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的规定》(林资发〔2004〕14 号)确定,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