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参考资料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 施行时间

    2018年2月1日

基本内容

条例全文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事项。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加强技术装备和人才建设,提高鉴定能力,适应诉讼活动鉴定需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公告等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等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司法鉴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自律管理,处理投诉和会员申诉,调解执业纠纷,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给予司法鉴定援助。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