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委同意,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于2018年1月16日印发,共九章五十二条,自2018年1月16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机关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 发布时间
2018年1月16日
- 实施时间
2018年1月16日
办法发布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办发〔2018〕3号
各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院校党委:
《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1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
办法全文
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级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