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基本内容
龙海市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漳政综〔2017〕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开展“诚信用工”活动。要继续深入开展企业“诚信用工”活动,推动“诚信用工”活动向小微企业延伸。对“诚信用工”企业,在发布岗位招聘信息、组织招聘活动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全市每年评选13家诚信用工企业(原则上每个乡镇一家),由市人社局牵头有关部门给予确认。其中大企业5家,市政府奖励每家企业20000元;中小企业8家,每家奖励10000元。合计180000元。
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对员工流动性较大的企业,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人社、建设、水利、交通、经信、卫计、公安、人民银行、工会、工商联、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单位,要健全完善防控企业拖欠工资的联动机制,加强对员工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企业的督促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三、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市人社局、教育局要加强协作,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职业学校要密切配合,建立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要加强对城乡劳动者(失地农民)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要积极组织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要深化培训资金直补企业政策落实。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及机构,可按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5〕69号)有关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资金补贴。
四、落实积极就业政策。对招收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和社保补贴;对符合小企业贴息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小企业贴息贷款,有关申报的标准条件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实行稳岗补贴。符合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办理。
五、设立用工专项经费。从2017年开始,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40万元,以后视需要适当提高,作为服务企业用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就业援助、春风行动、宣传发布就业信息、开拓建立外省人力资源输入基地工作和人力资源数据调查、录入、用工调查等工作经费补助。要加强与省外人力资源输出地公共就业机构、有资质的民营中介机构、村基层组织的协作,可安排一定的资金,委托他们在每年春节前后、学生毕业季等黄金时段,对我市企业招工信息开展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六、建立招工奖励制度。对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协理员以及企业员工为我市缺工企业引进劳动力的,给予相关机构或个人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由市、县(市、区)两级人社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外出招聘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省内不高于2000元、省外不高于5000元的一次性交通、食宿费用补贴。
七、营造良好用工环境。人社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服务企业用工系列活动;交通部门要做好公交发展规划,满足工业园区职工出行的需求;卫计部门要为工业园区企业员工提供快速便捷的卫生服务;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居住证办理渠道,方便符合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居住证;教育部门要努力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建设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努力营造宜居宜业的务工环境。
八、上述奖励及补助所需的资金,除已明确的列支渠道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