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经2014年5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立法计划、起草、审查、审议和公布、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附则7章44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类别
政府规章
- 省份
福建
- 发布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 发布时间
2014年5月28日
- 施行时间
2014年7月1日
基本信息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2
省 长苏树林
2014年5月28日
规定
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立足本省实际,突出先行先试、对外开放、生态文明建设、涉台和涉侨等地方特色。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法规、政府规章项目的立项、起草、评估并负责审查等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立法专项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立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完善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立法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建立以法律专家为主,吸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基层一线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工作者组成立法咨询专家库。12
第二章 立法计划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需要制定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立法立项申请以及立法项目申报书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拟定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拟定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有关部门在立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