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于2012年10月25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12年10月25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发文字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现状,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协调中小企业创业、融资、创新、培训等工作,引导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五)定期发布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
(六)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