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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发布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6日

河北省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推动我省资产证券化开展,支持企业拓展融资渠道,盘活各类存量资产,根据河北省政府批准的《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金〔2015〕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支持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采取后奖励的模式,以上年7月至当年6月为一个奖励年度。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发放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科学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的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速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我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取得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资格,研究资产证券化程序和要求,建立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提高信贷投放能力,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对于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五条 推动企业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支持省内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航空公司、证券公司、生产型企业、财务公司等各类具有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需求的企业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加强合作,以企业各类资产及其收益权、债权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增加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发展转型。对于成功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在河北省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鼓励我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对于成功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在河北省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筹划建设发展资金。对于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在河北省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于成功发行我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基金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承销机构,按照奖励年度累计发行金额排名,对前五名的机构,按照在奖励年度内,单笔最大发行金额对应的企业此笔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