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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落实述职述廉制度暂行办法

《北京大学落实述职述廉制度暂行办法》于2007年1月2日正式发布,是北京大学关于述职述廉工作的管理制度。1

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述职述廉的对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医学部、院系、党政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党政领导。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进行;医学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校本部各院系、党政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由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进行指导,各单位组织实施;医学部所属各院系、党政部门、附属医院和其他直属、附属单位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由医学部党委进行指导,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第五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集体决策程序和规则、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

(三)就本人分管的领域,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方面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的工作实效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等。

第六条 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执行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礼金登记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四)对分管工作内发生的违纪问题的处理以及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述职述廉的范围和方式:

(一)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