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章程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章程》是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和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英文译名为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简称“NCWU”。
第三条 学校校址在河南省郑州市。学校由花园校区和龙子湖校区组成。花园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36号,龙子湖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共建,以河南省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省教育厅负责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条 学校是依法开展高等教育活动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教育质量为根本,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水利电力为特色,以“服务河南、服务水利、服务社会”为宗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成为河南省和全国水利行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组织开展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聘任教职工,调整工资和津贴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