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文件信息
  • 4.目录
  • 4.1.第一章总则
  • 4.2.第二章林木保护
  • 4.3.第三章林政管理
  • 4.4.第四章奖惩
  • 4.5.第五章附则
  • 5.参考资料

齐齐哈尔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是齐齐哈尔市政府1987年2月21日发布的地方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齐齐哈尔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

    80811

  • 发布文号

    齐政发[1987]9号

  • 发布日期

    1987-02-21

  • 生效日期

    1987-02-21

文件信息

【发布文号】齐政发[1987]9号

【生效日期】1987-02-2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齐齐哈尔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1

(1987年2月21齐政发〔1987〕9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保护,发展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从事林木经营管理、采伐利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营造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按国家规定划给的薪炭林地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和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地造林,林权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保护林木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动员、组织群众把遵守森林法规、爱护林木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形成自觉保护林木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林木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森林保护委员会及相应的林木保护机构,村、屯设专职护林员。

护林员的职责是管护林木,制止乱砍滥伐等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保护护林员行使正当权力。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年定期组织林木保护大检查,有关部门要协助林业部门及时查处毁林案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并充分发挥联防组织的作用。

1、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至落大雪时为护林防火期;四月二十日至五月二十日,为防火戒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