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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基本内容

济南市行政奖励表彰规定

《济南市行政奖励表彰规定》是为规范行政奖励表彰行为,激励和调动济南市各行各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制定的规定。

基本内容

济南市行政奖励表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奖励表彰行为,激励和调动全市各行各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事项,应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典型性,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给予机关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四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主要是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奖励表彰工作要面向基层,重点放在一线干部职工,市管干部一般不列入奖励表彰范围。

第五条 各级人事部门是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核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批准权限

第六条 行政奖励表彰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

集体奖励分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及以下奖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及以下奖励。

第八条 除上级政府工作部门统一部署的奖励表彰事项外,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单独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确需奖励表彰的,由主办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 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九条 以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奖励表彰活动,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因重要事项完成、重大项目建设、突发事件处理需要及时进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表彰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在一次表彰活动中最多不超过100个;表彰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5%,在一次表彰活动中最多不超过200人。

第十一条 在一次表彰活动中,对先进个人的奖励须有两个以上奖励种类。其中高层次的奖励种类名额,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0%。

第四章 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