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重要改写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对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重要改写
- 外文名
An important rewriting of the policy agenda of the gansu ningxia border region
- 时间
1941年4月27日
- 会议
第二届参议会
- 政策
等军事政策
基本内容
1941年4月27日,毛泽东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会议审查陕甘宁边区中央局拟在第二届参议会竞选时提出的施政纲领,决定照毛泽东的修改通过,于五一劳动节发布。4月28日,毛泽东就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修改和发表问题,写信给任弼时并转边区中央局。信中说:“施政纲领的最后修正稿付上二份,请在边区刊物上发表,并印多张广为散布于边区境内及境外。”干部人手一张。“群众报上,须为之逐条加以通俗解释,并张贴于通衢。”“与此纲领发布同时,须由边局发一通知,亦同样在报上发表,在通衢张贴,并使干部人手一张。”毛泽东对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作过多次修改,纲领共二十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是他起草的,对其他一些条毛泽东也作了重要修改。第七条是:“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施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对于一切阴谋破坏边区的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处置办法仿此。”第八条是:“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同时实行俸以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须的物质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第十条是:“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保证一切取得土地的农民之私有土地制。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例如绥德、富县、庆阳),保证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及债主的债权,惟须减低佃农租额及债务利息,佃农则向地主缴纳一定的租额,债务人须向债主缴纳一定的利息,政府对东佃关系与债务关系加以合理的调整。”第十四条是:“继续推行消灭文盲政策,推广新文字教育,健全正规学制,普及国民教育,改善小学教员生活,实施成年补习教育,加强干部教育,推广通俗书报,奖励自由研究,尊重知识分子,提倡科学知识与文艺运动,欢迎科学艺术人才,保护流亡学生与失学青年,允许在学学生以民主自治权利,实施公务人员的两小时学习制。”第十二条是:“对于在战斗中被俘之敌军及伪军官兵,不问其情况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其愿参加抗战者,收容并优待之,不愿者释放之,一律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其有在释放之后又连续被俘者,不问被俘之次数多少,一律照此办理。国内如有八路军、新四军及任何抗日部队举行攻击者,其处置办法仿此。”5月1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共陕甘宁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在《新中华报》正式发表。同日,《新中华报》刊登的《边区中央局发布施政纲领》报道中说:“此纲领内容极为重要,不但表示团结抗战之总方针,并包举各方面的正确政策,例如军事政策,优抗政策,廉洁政策,农业政策,土地政策,工商政策,劳动政策,税收政策,文化政策,妇女政策,民族政策,华侨政策,游民政策,俘虏政策及外国人政策等”。“据中共中央书记处人员称,边区中央局此项施政纲领之发布,适当国内外政治形势发生激烈变化之时,实具备着伟大的政治意义,不仅陕甘宁边区可以施行,而且在华北华中各抗日根据地均可以施行,即在全国范围内说来,亦必有甚大之影响云”。1
参考资料
- 1对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重要改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