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海运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海运合作协定》是中国和墨西哥合作的一种协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海运合作协定
- 分类
国际运输
- 时效性
有效
- 颁布时间
1984.07.18
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考虑到双方都有发展
友好关系、促进贸易和加强海运合作的愿望,并为了按照海洋法和平等互利原则发展国际航运达成协议。
概述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
国际运输
府海运合作协定【实施时间】 1986.06.15 【发布部门】 墨西哥城协定
第一条
为执行本协定:一、“海运主管当局”,在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在墨西哥合众国是邮电交通部。任何一方如果改变本条上述海运主管当局的名称或权限,应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二、“双方船舶”,是指任何一方从事海上运输,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的商船。军舰以及一切不从事上述活动的其他船舶均不包括在内。三、“船员”,是指船长和所有列入船员名单,在船上实际担任同该船运行或服务的有关工作,并持有本协定第八条所指证件的人员。
第二条
一、双方商船可以在两国对外开放的国际贸易港口间通航,经营货物和旅客运输。二、当双方海运企业不能用本国船舶提供相应服务时,可以租用能为双方海运主管当局接受的船舶参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运输。
第三条
双方应为自由商业航行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不得从事任何有碍国际航运正常进行的活动,并应在各自法律规章的权限内,尽最大努力保持和发展海运主管当局间的合作。
第四条
一、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商船及其船员,在进出对方港口,在
国际运输
系泊、移泊、装卸,在缴纳各种税捐、港口费用,以及提供海上和港口服务方面,相互给予不低于第三国船舶和船员享有的待遇。
二、本条第一款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任何一方向其邻国或按照小地区性、地区性或区域间的协定向一国或一个国家集团正在或将要提供的专门优惠或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