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外国人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朝鲜外国人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是朝鲜关于外国人投资企业财务的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9年12月4日以内阁决定第91号通过,2005年1月17日修正。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朝鲜外国人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 地点
朝鲜
- 对象
朝鲜外国人
- 通过时间
1999年12月4日
历史
1999年12月4日以内阁决定第91号通过;
2005年1月17日以内阁决定第4号修正。
条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正确地进行外国人投资企业的经营计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财务管理是一项积累和合法使用经营活动所需的现金、管辖和处理分配利润或者偿还投资分额等的工作。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标的包括投资的财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增加的财产。
第三条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计算应当按照外国人投资企业会计计算有关的法规办理。第四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应当向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帐户,并进行财务管理。第五条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由有关企业的财务管理人负责。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第一把手为企业负责人,第二把手为财务会计负责人。第六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应当搞好财务管理工作,以提高企业收益。第七条对外国人投资企业财务管埋工作的统一掌握和指导由中央财政机关实行。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共和国境内或者境外进行经济交易的外国人投资企业。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财务管理,也可以适用本规定。罗先经济贸易区内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另定的法规办理。
第二章:资本的积累和使用
第九条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资本以投资者的出资金和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资金、贷款筹集。第十条外国人投资企业成立、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应当以企业的注册资本筹集。注册资本在企业的存立期间可以增加,但不得缩减。第十一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应当搞好投产前的财务管理。投产前的财务管理包括投资者的出资和投产准备有关的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出资有关的财务管理应当按投资者个别办理。出资人应当按合同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现金进行出资。出资确认书必须经会计验证机关验证。第十三条出资的实物、产权、非专利技术的价格,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准,由合同当事人商议确定。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包括出资的固定资产、企业用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继承或者被赠予的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央经济协助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注册计算由有关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实物管理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工作人员负责。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以取得价格加运费、装卸费用、保险费、安装费、保管费等费用的金额加以计算。第十八条投资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不符合合同条件而不能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得计算为投资资产。第十九条生产和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应当以流动资金购买。第二十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应当每月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金,将其纳入成本或者流通费另行积蓄后,用作更新或者维修固定资产的资金。折旧金也可以用作流动资金。将折旧金用作流动资金的,应当在下一季度内弥补。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外国人企业除外)可以报废或者转让、抵押注册的固定资产。报废或者转让、抵押注册的固定资产时,应当与中央经济协助管理机关达成协议。第二十二条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资本可以用作投产准备金、流动资金。第二十三条投产准备金应当用作行政管理费、建筑物管理费、试产品生产费用等资金,直到设立外国人投资企业,得到营业许可为止。第二十四条在投产准备期间通过销售试产品而取得的收入金和其它收入应当用作投产准备金。用作投产准备金后剩余的收入金可以作为未处理利润积蓄,用于分配利润或者增加投资。第二十五条在投产准备期间支出的费用(扣除自身收入金的款额)作为延期偿付费用加以计算,企业投入生产后按年度分配,将其列入成本加以补偿。第二十六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在投产准备期间应当按合同条件出资生产和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现金、货样。第二十七条出资的现金和实物只得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用于投产准备费、人力费、涉外工作费、税金、使用费的支付或者生产和经济活动有关项目的开销。第二十八条朝方投资者出资的朝鲜元可以在共和国境内用于原材料购买费、人力费、涉外工作费、税金、使用费等资金的支出。第二十九条投资当事人的一方与他方达成协议后,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份额向第三者转让或者被继承。第三十条对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资本不实行国有化或者征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签有关于投资保护的协定的,企业的资本可以依照该协定受到保护。
第三章:财务计划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应当自行制定财务计划,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协议会上讨论决定。第三十二条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财务计划必须根据经营活动内容,按部门、年度、季度制定。财务计划的项目由中央财政机关确定。第三十三条未得到营业许可的,截至得到营业许可所支出的资金的财务计划,应当以投产准备费制定。第三十四条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财务计划应当通过中央经济协助管理机关向中央财政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章:生产费计算、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生产费是指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关于生产费计算,在生产过程中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应当按其支出要素和支出标的,日常性地计算。第三十六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应当极力节约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
第三十七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应当根据中央财政机关规定的成本项目,按指标计算为生产和经营所支出的一切费用。第三十八条由于外汇兑换率变动所造成的损失、企业被破产而未能收回的债权、因固定资产的出售和报废所造成的损失等,应当用与生产无关的费用加以处理。第三十九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可以将托儿所、幼儿园、技工学校、静休养所的经营费列入企业管理费后,加以使用。第四十条清点物资时的缺少、损耗等的损失,经董事会或者联合协议会讨论决定后,可以列入成本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外国人投资企业,以支出产品销售和市场扩展有关的涉外工作费。涉外工作费的支出应当按照中央财政机关制定的标准办理。第四十二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应当缴纳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所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的份额,遵循有关外国人投资企业劳动的法规。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应当增加生产,扩大对外市场和销路,减少非生产性支出,不断改善经营活动,从而增加财务收入。财务收入包括通过企业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建设工程移交收入、运费、收费收入、工作费收入、有酬加工费收入等。第四十四条利用废弃物、废料和副产品所取得的朝鲜货币收入金应当作为其它收入另行计算,只许用于指定的项目。第四十五条从事有酬加工的外国人投资企业只得将外方投资者支付的有酬加工费作为财务收入加以计算。第四十六条合作公司以产品偿还外方投资者的投资份额的,应当将以规定的比率计算的收入金作为财务收入加以计算。第四十七条外国入投资企业将产品移交给共和国的机关、企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企业),领收可代替物资,并将其销售于境外的,应当将可代替物资销售收入金作为企业的财务收入加以计算;有关生产费的支出资金由可代替物资销售收入金补偿。第四十八条外国人投资企业不许亲自办理与机关、企业进行经济交易有关的资金清算,只能通过负责外国人投资企业事务的材料管理机关办理。第四十九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可以出资金保障经营所需的资金。资金不足的,可以借贷款项。第五十条外国人投资企业的银行帐户和资金的管理只许由有关财务管理人办理;财务管理人就所有财务交易负责。第五十一条外国人投资企业与其它国家的经济交易有关的资金,应当以外汇支出或者收取。与其它国家的经济交易有关的价格应当以届时国际市场价格为准而制定。
第五章财务结算和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财务结算是以一定时期的会计经常计算资料为基础,从数据上确定、检查审议财务计划实施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经营活动总结。第五十三条财务结算应当按季度、年度进行。第五十四条年度财务结算总结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联合协议会进行。第五十五条年度财务结算文件应当经会计验证机关验证。根据需要,季度财务结算文件可以经会计验证机关验证。第五十六条季度财务结算文件应当在结算季度终了十五天内,年度财务结算文件应当在次年二月内报送中央经济协助管理机关。第五十七条年度财务结算应当以从年度总收入中扣除支出的费用,确定利润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八条外国人投资企业每年可以积存和使用相当于结算利润的百分之五的储备基金和相当于最多年度结算利润的百分之十的企业基金(生产扩大和技术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文化福利基金、培训基金),截至该款额达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基金的种类和规模、使用标的和范围应当由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协议会讨论决定。支出奖励基金、文化福利基金、培训基金的,应当与中央财政机关达成协议。第五十九条外国人投资企业从结算利润中扣除金和企业基金后,剩余的利润可以按出资份额或者合同用于分配或者偿还投资份额。第六十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应当依照共和国的有关法规缴纳税金。办结长期逗留登记或者居住登记的外国人离境时,出入境工作机关应当确认纳税情况后,给他办理离境手续。
第六十一条外方投资者将向其偿还的投资份额和分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利润可以再投资于共和国境内。
第六十二条外方投资者通过投资份额的偿还和利润分配取得的资金和其它合法所得,可以免税输送共和国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