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大竹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在2011年6月24日大竹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大竹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 外文名
Methods review Dazhu county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filing
- 地区
大竹县
- 发布时间
2011年8月8日
- 文案
第35号
- 施行时间
2011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大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关(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统一文号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通知”、“公告”或“通告”等名称。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生效前应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或涉及安全、灾情、疫情等重大、紧急事项的除外。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县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代拟单位在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一式5份直接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法制办”),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由县政府法制办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二)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抄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三)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县人民政府;(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第(二)项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一式5份,并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九条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关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或通知制定机关补正后按程序重新报备。
第十条
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制定机关应当将本机关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受理备案的县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