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官方微博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2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官方微博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
2012.05.30
- 实施时间
2012.06.01
办法全文
(2012年5月22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官方微博的管理,充分发挥互联网微博在民主立法方面的功能,提升公众对我市地方立法的参与度,提高我市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新浪网和腾讯网设立立法官方微博,用户名为“广州人大立法”(网址分别为:http://weibo.com/gzrdlf和http://t.qq.com/gzrdfw)。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官方微博的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 立法官方微博的运行和管理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本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予以协助和配合。
法制工委负责相关信息的拟订、采集、审核、发布和跟踪回复,并确定专人负责立法官方微博的管理工作。其他委员会负责本委员会微博信息的拟订、审核和报送。
第五条 本会立法工作应当在立法官方微博向社会公开,通过微博征集立法建议、征询公众意见、讨论立法内容、解答立法询问,征集参加立法听证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的与会代表等。
第六条 下列立法工作或者活动应当通过立法官方微博发布信息:
(一)立法计划、规划项目征集及论证;
(二)法规案征求意见;
(三)立法调研;
(四)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的审议;
(五)法规案的通过;
(六)法规的批准及公布;
(七)立法后评估;
(八)法规清理;
(九)回应公众的立法意见;
(十)其他需要发布微博信息的立法工作或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