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老龄办于2018年5月16日联合制发,共八章三十条,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3年。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
- 发布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等
- 发布时间
2018年5月16日
- 实施时间
2018年7月1日
办法发布
京民福发〔2018〕184号
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老龄办: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促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持续运营,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老龄办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1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办法全文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促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持续运营,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市老龄委《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指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公告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等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对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与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界定标准,原则上以驿站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建制作为依据。
城乡结合部地区建设的驿站,一般视同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区业务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可认定为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并在申请备案公告时做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措施包括服务流量补贴、托养流量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和运维支持。
第二章 服务流量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