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简介
  • 4.具体内容
  • 5.参考资料

海南省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海南省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意在为进一步完善待业保险制度,以保障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海南省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

    83002

  • 发布日期

    1991-11-06

  • 生效日期

    1992-01-01

简介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1991年11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待业保险制度,以保障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本省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联企业的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和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含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私营企业招用的职工(上述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临时工。

第三条 享受待业救济待遇的对象(以下统称待业职工):

(一)被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经政府批准停产或停业整顿的企业被精减的职工;

(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