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 则
  • 4.第二章 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
  • 5.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 6.第四章 选区划分
  • 7.第五章 选民登记
  • 8.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 9.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 10.第八章 投票选举
  • 11.第九章 其 他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11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试行)

  • 颁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

    1980.11.08

  • 实施时间

    1980.11.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是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为多数,包括其他少数民族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保障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县、自治旗、人民公社、镇的选举工作,均按《选举法》及本细则办理。

第二章 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县、自治旗、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县、自治旗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人民公社、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在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成立以前,由本级国家行政机关领导。

第六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县、自治旗、人民公社、镇的选举委员会,由党政群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及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组成。旗县、自治旗选举委员会成员,以十一人至十九人为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可略多于旗县、自治旗选举委员会成员人数。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成员,以五至九人为宜。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提出初步名单,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通过,并报上一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备案。

在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成立以前,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本级国家行政机关提名通过。

第七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县、自治旗、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本细则,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宣传,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部署、检查和指导选举工作。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编写和印发选举工作宣传材料。

(三)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决定选举日期,颁发选民证。

(四)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的申诉,做出处理决定;受理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和破坏活动的检举、控告,并提交有关单位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按选举程序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选举,汇总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六)编造选举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七)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做出选举工作总结,并将选举工作文件、印鉴和表册分别移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存档。

第八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县、自治旗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秘书、宣传、组织、总务组,负责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各选区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五至七人组成,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