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办法发布
  • 4.办法全文

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服务办法

《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服务办法》由泰安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于2016年12月30日印发,共五章十四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泰安市政府2005年2月18日制定发布的《暂行办法》(泰政发〔2005〕6号)同时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服务办法

  • 发布机构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 印发时间

    2016年12月30日

  • 实施时间

    2017年1月1日

办法发布

泰科发〔2016〕54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泰安高新区科技局、泰山景区科研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办法全文

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省科技厅《培育科技创新品牌 深入开展“双创”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清洁能源等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专利代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服务。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园区建立社会公益性孵化器,引导和推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企业科技园、创业园等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向积极探索孵化器管理体制创新。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各类孵化器引入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科技局对所在区域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