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第一章 总则
  • 5.第二章 开发利用
  • 6.第三章 生产经营
  • 7.第四章 监督管理
  • 8.第五章 法律责任
  • 9.第六章 附则
  • 10.参考资料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4修订)

(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4修订)

  • 发布日期

    2004-06-26

  • 生效日期

    2004-07-01

  • 发布单位

    安徽省

  •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基本内容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1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农村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村生活、生产的生物质能(沼气、秸杆、薪柴等)、太阳能、风能、地热、微水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有关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产品是指利用、转化农村能源的设备、器具和产品。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能源建设的领导,统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村能源建设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农村能源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开发、利用和节约农村能源的宣传,加强对农民群众的科学用能教育,普及农村能源科学技术知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所属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能源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