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通过,由泰安市科学技术局、泰安市财政局于2015年12月1日印发,共五章十八条,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8月11日联合印发的《暂行办法》(泰科发〔2015〕45号)同时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机构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
- 印发时间
2015年12月1日
- 实施时间
2016年2月1日
办法发布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泰安市财政局
泰科发〔2015〕70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泰安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推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破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支撑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泰安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日
办法全文
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拓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按照《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意见》、《泰安市“十二五”财源建设规划》和《泰安市“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有关要求,设立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业资金),作为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科技创业资金主要通过贷款担保(含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补助以及风险补偿等方式,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三条 科技创业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财政筹措的资金;
(二)从社会吸纳的资金;
(三)本资金的增值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科技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