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是国家体委、国家保密局1990年5月26日发布的规定。
发布信息
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3-25
(93)体办字第29号
(1990年5月26日国家体委、国家保密局发布)
章程
第一条体育工作中。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妨害体育工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的;
(二)对我国举办或参与国际体育活动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构成威胁的;J
(三)妨害优秀运动队或优秀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发挥优异水平的;
(四)对我与港、澳、、台之间以及对外体育交流中带来不良影响的;
(五)危及体育交流中的秘密情报及其来源安全的;
(六)使体育对外经营谈判中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
(七)给重点部位、重要人士的安全带来危害的;
(八)给体育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带来威胁的。
第二条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我国举办将国际体育活动中反恐怖、破坏事件的部署及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