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规定
  • 4.其他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正。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

  • 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1997.12.31

  • 实施时间

    1998.01.01

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登记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

(一)现居住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

(二)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

(三)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检查督促节育措施的落实,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五)建立育龄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档案;

(六)统计落实节育措施变动情况,记录流动人员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督促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

(三)为育龄人员出具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情况;

(四)登记外出育龄人员的生育、节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