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制定过程
  • 4.核准公告
  • 5.章程内容
  • 5.1.序言
  • 5.2.第一章 总则
  • 5.3.第二章 学校职能
  • 5.4.第三章 组织架构
  • 5.5.第四章 运行机制
  • 5.6.第五章 教职员工
  • 5.7.第六章 学生
  • 5.8.第七章 开放办学
  • 5.9.第八章 资产与经费管理
  • 5.10.第九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 5.11.第十章 附则
  • 6.参考资料

南京师范大学章程

《南京师范大学章程》制定工作自2012年4月正式开始,历时两年多。章程制定期间广泛征求校内外专家学者、广大师生员工及部分校友的意见建议,于2013年6月由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定后,提交省教育厅核准。后又根据省教育厅专家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章程送审稿并获省教育厅核准1

《南京师范大学章程》于2015年3月30日江苏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江苏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4月3日由江苏省教育厅厅长签署核准书正式发布2。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总则、学校职能、组织构架、运行机制、教职员工、学生、开放办学、资产与经费管理等10个章节、112条、12000字左右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南京师范大学章程

  • 核准单位

    江苏省教育厅

  • 评议机构

    江苏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章程核准书1号

  • 审核发布时间

    2015年3月30日

  • 核准时间

    2015年4月3日

制定过程

2012年4月26日,根据教育部第31号令及省教育厅《关于学习贯彻<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指示精神,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专题讨论了大学章程制定的有关工作,并通过了章程起草委员会名单和章程起草制定方案,标志着南京师范大学章程章程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1

2013年,成立了以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下设专门起草工作组,在集思广益,民主参与的基础上形成章程草案。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校内外专家学者、广大师生员工及部分校友的意见建议,多次进行了讨论修改,先后经校务会、教代会审议,于2013年6月由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定后,提交省教育厅核准。后又根据省教育厅专家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章程送审稿并获省教育厅核准。

2015年4月3日下午,省教育厅召开全省高校章程建设推进会。会议宣布包括南京师范大学在内的15所省属高校的大学章程首批获得核准2

核准公告

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号(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南京师范大学章程》,经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充分发挥章程作用,把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江苏省教育厅

2015年3月30日3

章程内容

序言

南京师范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江苏省属大学。其主源追溯到1902年创办的三江师范学堂,为中国高等师范教育的发祥地之一,后历经两江优级师范学堂、南京高等师范学校、东南大学、第四中山大学、江苏大学、中央大学、南京大学等办学时期;其另一源头为1888年创办的汇文书院,后发展为私立金陵大学,1951年与私立金陵女子文理学院(曾称私立金陵女子大学)合并,成立公立金陵大学。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在原南京大学、金陵大学等有关院系的基础上组建南京师范学院,校址为原金陵女子大学校址。1984年更名为南京师范大学。1996年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2000年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并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师范大学(下文简称为“学校”)是江苏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中文简称南京师大、南师大或南师,英文名称为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NU或NJNU。

第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地址为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号。目前设有仙林(栖霞区文苑路1号)、随园(鼓楼区宁海路122号)、紫金(玄武区板仓街78号)三个校区。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四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