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在2003.03.31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
- 颁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03.03.31
- 实施时间
2003.0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东嘎镇,规划面积5.46平方公里。
第三条 自治区设立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就开发区的重大事项进行领导协调。开发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的各项工作,为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水、电、燃气,应纳入自治区的计划并保证供应。
第四条 开发区坚持以吸收外资为主、工业项目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科学管理方式,发挥开放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开发区应当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高效率的运行管理机制,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及生活条件。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工业项目,大力发展特色产业、优势产业项目和服务项目。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六条 在开发区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未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产业政策标准项目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开发区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租赁。
第八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开发区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行使地(市)级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