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1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2年10月1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2002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
- 颁布单位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
2002.12.12
- 实施时间
2003.01.01
基本介绍
2002年10月1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计划、公安、工商、价格、教育、市政公用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邮政、电信、广播电视、供电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管部门提交拆迁申请和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
市房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申请和本条第一款所列有关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