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介绍
  • 4.第一章 总 则
  • 5.第二章 拆迁管理
  • 6.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 7.第四章 罚 则
  • 8.第五章 附 则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1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2年10月1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2002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

  • 颁布单位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

    2002.12.12

  • 实施时间

    2003.01.01

基本介绍

2002年10月1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计划、公安、工商、价格、教育、市政公用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邮政、电信、广播电视、供电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管部门提交拆迁申请和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

市房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申请和本条第一款所列有关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