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则
  • 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5.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 6.第四章 路政管理
  • 7.第五章 法律责任
  • 8.第六章 附则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正)

1997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删除和停止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修正 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正)

  • 颁布单位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

    2004.06.29

  • 实施时间

    2004.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市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路政管理。其他县(市)区的城市道路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 昆明市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明确责任、管养并重、协调发展、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昆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昆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内城市道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业务上受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公安、交通、水利、市容、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电、电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宣传、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道路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参与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编报和按批准的项目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年度建设、养护、维修计划;

(四)负责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五)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的临时占道审批及占用费的征收和管理;

(六)加强管理,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对来信来访及时进行处理;

(七)负责受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行为的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实施;

(二)负责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