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
- 颁布单位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
2007.06.12
- 实施时间
2007.0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经批准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但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或者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立即通知缺席的组成人员到会;三十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规定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及有关文件材料,通知并分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作好参加会议的必要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