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运作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功能,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加快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加创业资本供给,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及《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简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政函〔2016〕11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运作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功能,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加快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加创业资本供给,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及《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从改革财政扶持产业资金的分配使用方式着手,聚焦重点产业,明确政策目标,通过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创新等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总体思路。整合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规范有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与多种所有制资本结合,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有效解决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市场、技术等瓶颈制约,全面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财政安排引导资金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专业投资机构以及大中型企业合作,充分发挥投资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更好地推动我市经济发展。
2市场运作。政府投资基金募集、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3规范管理。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专业化管理。
4防范风险。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合理设立政府投资基金
(一)投资基金来源。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来源于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及社会资本出资等。深化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清理整合现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除采取贴息、奖励、补贴等补助方式外,对竞争性领域财政扶持资金,主要采取基金管理方式,与社会资本结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二)投资基金规模。结合财政状况及财力可能、基金定位、募资难度等,确定财政资金注资上限,并根据有关章程、协议及基金投资进度等分期到位。
(三)投资基金的设立。确需设立支持产业的政府投资基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设立方案,结合拟支持的产业发展所需,明确基金设立形式、运作机制、财政出资比例、让利措施以及基金投资结构、中长期目标等,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国有投资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要有序推进,合理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政府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