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则
  • 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5.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 6.第四章 道路与桥涵设施
  • 7.第五章 排水设施
  • 8.第六章 道路照明设施
  • 9.第七章 法律责任
  • 10.第八章 附则

吉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1日公布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吉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 颁布单位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

    1997.08.01

  • 实施时间

    1997.08.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其使用功能,更好地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设施: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街路两侧挡土墙、街头空地、道路绿化控制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桥下空地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道路排水侧沟、排水沟渠、检查井、雨水井、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排涝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政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发展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年度建设、维修、养护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审批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监督、检查市政工程设施施工情况及工程质量;

(六)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排水管线接装的审批;

(七)负责指导、监督区市政建设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市政工程设施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