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巫山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巫山县财政局发布的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巫山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实施时间
2015年1月1日
- 发布单位
巫山县财政局
基本内容
巫山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34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等(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作用。
第四条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摸清存量、分类处理;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多管齐下、惩防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结转结余资金范围
第五条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六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第七条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第八条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第三章盘活措施
第九条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进行清理,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第十一条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对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
(一)预算尚未分配到预算单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县财政交回市财政统筹使用。
(二)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县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三)预算已分配到预算单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