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批准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批准机关
江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批准时间
2018年1月24日
- 实施时间
2018年8月1日
- 文号
苏人发〔2018〕6号
- 文件类别
管理条例
条例发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苏人发〔2018〕6号
关于批准《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1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24日
条例全文
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1
(2017年12月26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承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