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
《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共十章七十二条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
- 实施时间
2018年3月1日
基本内容
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遵循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原则,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统筹规划依法行政工作,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依法行政推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主体,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推进依法行政信息平台,运用科技化和信息化手段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依法行政推进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依法行政,为本单位、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应当列入年终述职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范围。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范围,其所占分值权重应当逐年增加。
第二章依法全面履职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依法科学设置政府机构,配置相应权力,明确相应职责,核定相应人员编制。规范市、县、乡三级事权划分,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做好行政审批的取消、下放和承接工作,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实行目录管理、统一标准、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并对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编制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等各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因法律依据变动导致法定权限变更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整清单内容,确保清单内容准确、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