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是山西省地方法规,自2017年1月4日起施行。
基本内容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公正、公平、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根据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形,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何种幅度等进行裁量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法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和幅度内,视违法情节轻重程度、整改情况、后果影响大小等因素,将裁量档次合理划分,并列出相对应处罚种类、幅度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类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
(二)公平原则,平等对待行政处罚相对人,对于违法违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三)程序正当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和结果,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四)行政效率的原则,遵守法定时限,提高执法效率;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首先没收违法所得再做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分级自由裁量制,可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