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11月14日印发。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印发时间
2016年11月14日
办法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8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4日
办法全文
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安排政府性资金(含省级预算资金、中央投资补助、省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省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省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一)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四)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