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城市广场(公园)管理试行办法
基本内容
仁寿县城市广场(公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城市广场(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美化城市环境,规范广场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仁寿县城绿地广场(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地广场(公园)是指以植物造景为主,经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县城广场(公园)管理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城市广场(公园)的显著位置立牌公示。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城市广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具备“五个一”条件,即:安装有一个LED显示屏,建设有一处管理用房,配套有一处公厕,配备有一支管理队伍,一个广场只能有一支歌舞队活动。
第五条 广场(公园)规划建设由县规划局、县住建局负责,须符合城市规划,体现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当有宣传、休息、环卫、管理、健身器材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 广场(公园)管理以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县城广场(公园)管理以文林镇相关社区为主,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第七条 城市广场(公园)的音像、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播放音量应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城市广场(公园)应保持设施完好并保证安全。
第八条 进入城市广场(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公园)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进入城市广场(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卫生设施,自觉保护广场(公园)环境整洁、和谐,自觉维护广场(公园)内的管理秩序。广场(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音像、喷水、健身、电信、照明、公告栏、雕塑及各类标志等其它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