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滁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七章五十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滁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实施时间
2018年1月1日
基本内容
滁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修改、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下列事项制定政府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结合本市实际作具体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政府规章的;
(三)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
(四)具体行政管理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
第四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坚持民主公开;
(四)体现地方特色;
(五)合理界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六)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