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为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复查复核机构的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 发布时间
2018年7月2日
-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日1
通知全文
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复查复核机构的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不服,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办理信访事项以最低层级有权处理机关为起点,坚持高效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复查复核职责,其承担复查复核日常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复查复核事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二)接待、受理信访人向本级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
(三)向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交办涉及其职能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并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
(四)承办本级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的送审和书面答复等事宜;
(五)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出现的争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复查复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