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
《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由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4日印发,共十八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
- 发布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18年6月4日
- 实施时间
2018年6月4日
办法发布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办法全文
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工作,有效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评审、奖励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见义勇为的评审确认、申报奖励以及组织实施工作。
教育、民政、财政、房产、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和计划生育、园林、旅游等部门配合做好见义勇为评审奖励工作,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条 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工作,应当公开、公正、及时,遵循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发生见义勇为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见义勇为调查、核实和确认:
(一)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申报的;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线索,举荐、申报的;
(三)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调查后认为需要确认评审的。
第六条 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见义勇为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见义勇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的,由最先受理的区公安机关组织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