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延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延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 发文单位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延政办发〔2017〕53 号
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辅助性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由政府出资保障,面向社会招聘或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使用,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三条各类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公安机关聘用的门卫、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各级群防群治组织聘用的治安防范人员等,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担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编制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审核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障等社会保障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
第五条按照“科学确定员额、规模适当从紧”的原则,结合市县区社会治安状况、警务编制配置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警务辅助人员的用人额度按照人员管理权限逐级申请。各县公安局、分局提出本单位的用人额度,经县区编办、政府同意后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负责汇总用人额度并提出市局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用人额度,经市编办审核后,报省公安厅、省编办核定审批。各级公安机关用人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级公安机关授衔的人民警察数量。已超过控制比例的,由市公安局对警务辅助人员数量动态调整、严格控制;未超过控制比例的,由市公安局对警务辅助人员数量实行动态调整,提出合理增长意见。
第六条市公安局政治部增设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处,负责管理、监督全市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层级晋升等工作。各县公安局、分局,市局交警支队政工部门负责落实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档案管理、考勤考核、工资抚恤、后勤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参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与本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制定有关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可从事下列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釆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可以从事下列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截、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