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防止水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
- 通过时间
2017年2月16日
- 批准时间
2017年5月26日
条例全文
(2017年2月16日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节约用水、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林业、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和渔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水资源保护管理资金,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资金的来源为: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收取的水资源费;
(四)河道采砂、采石管理费;
(五)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每年三月的第二周为自治县水资源保护宣传周。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水资源实行严格管理制度,以水生态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建立水资源管理协调机制,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