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南汀河的保护和管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规范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
- 施行时间
2018年1月1日
基本内容
(2017年9月26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开发利用以及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国际界河河段保护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的南汀河,是指发源于临翔区博尚镇至耿马自治县孟定镇清水河口岸出境的南汀河干流以及直接汇入南汀河的一级支流。
南汀河干流保护管理范围为南汀河干流水域及两岸外延2000米的区域,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具体保护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南汀河一级支流保护管理范围为支流水域及两岸外延1000米的区域,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具体保护管理范围由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南汀河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汀河流域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和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统筹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南汀河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南汀河保护管理的综合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南汀河保护管理中的实施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南汀河保护管理的相关体制;
(四)统筹南汀河保护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统筹南汀河保护管理的资金保障。
第六条 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规划和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防洪、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南汀河流域保护措施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