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漾濞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通过时间
2018年1月19日
- 批准时间
018年3月31日
条例全文
(2018年1月19日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水务、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七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保护耕地、山坝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结合自治县的自然条件、历史文化,注重视线廊道和天际线保护,在建筑风格、景观设计上体现传统风貌,突出民族特色。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九条 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供排水、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燃气、消防、环境卫生、防震减灾、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