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条例全文
  • 3.1.第一章 总 则
  • 3.2.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 3.3.第三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
  • 3.4.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 3.5.第五章 监督管理
  • 3.6.第六章 法律责任
  • 3.7.第七章 附 则
  • 4.批准决定
  • 5.发布公告
  • 6.参考资料

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大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5月1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6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 发布日期

    2018年7月3日

  • 实施时间

    2018年9月1日

  • 发布单位

    大庆市人大

  • 批准单位

    黑龙江省人大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诚信、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等文件资料:

(一)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第七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业主的书面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协助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筹备组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