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 通过时间
2018年5月31日1
- 实施时间
2018年8月1日2
条例简介
2018年7月31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召开。
发布会首先宣读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接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族工作委员会以及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相关负责人分别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并提出学习贯彻意见,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
据介绍,《条例》共5章32条,其中,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壮语文使用要求、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第二章学习和使用,主要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总体要求、规范化和标准化及信息化建设、双语教育、专业和课程设置、教师培养、干部双语学习、汉壮文字同时使用、诉讼使用、文字规范使用、禁止性规定、在公共服务机构的使用、在重大活动的使用、在新闻出版广电领域的使用、公务员招录、职称评聘、文字翻译等方面的要求。第三章研究和保护,主要是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才建设、研究创作、开发促进、抢救保护和社会参与作出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具体行为及应受何种处罚,处罚的对象,处罚的裁决机关。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本《条例》的施行时间。《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广西民族语文立法取得历史性突破,标志着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一个依法保障、规范管理的新阶段。
发布会号召,广西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民族团结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与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各级统战、民族、民族语文工作部门要精心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准确把握《条例》各项要求,确保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大力营造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要在深刻理解把握《条例》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条例》的实施方案,细化落实措施,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全面加强各部门学习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职能建设,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扎实有效开展。2
条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习和使用
第三章 研究和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1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科学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动各民族文化共同繁荣,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科学保护、依法管理的原则,尊重各民族平等使用语言文字的意愿和语言文字发展规律。
第四条 自治区在统一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在壮族聚居地区使用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
使用《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不影响各地使用壮语方言和当地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