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组织实施
  • 5.第三章补偿与安置
  • 6.第四章法律责任
  • 7.第五章附则

伊通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伊通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伊通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 条数

    30

  • 章数

    5

  • 性质

    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四平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兴办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偿、补助和安置,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国家依法征地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妨碍、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

县政府将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县政府在实施征地工作中,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国土、监察、住建、公安、法院、财政、人社、林业、农业、水利、畜牧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互相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拆迁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因实施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用地条件的批次项目用地,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一图一表。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按《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号令)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

第六条征收通过土地预审的拟新增建设用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报批前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地类、现状等事项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书》下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各类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告知书》由辖区中心国土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和发放,并在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张贴、发布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条征收土地相关事项确定后,县政府组织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及相关部门建立征收土地事务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标准、工作措施和工作责任,加强对征收土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解释有关补偿、安置的规定,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征收土地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八条《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县政府及时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联合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利用现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安置人口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现场勘测定界和实地测绘,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同时,测绘机构出具勘测定界图和报告。

第九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等情况函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社会保障相关费用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县国土资源局。被征地农民自愿提出不纳入社会保障的,在不影响土地所有者权益的前提下,征地单位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到位方式对被征地农民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条在征地报批前,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制作《听证告知书》,将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社会保障相关费用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一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对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意见不统一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形成最终意见,形成会议记录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卷上报。

第十二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县政府责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办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愿。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在《听证送达回执》中注明。

第十三条预审、告知、确认、听证程序依法履行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作“一书四方案”及申报材料,经县政府出具申请函后上报省级以上政府政务大厅。单独选址项目或5公顷以上政府批次用地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征地中心。

第十四条凡占用耕地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实行先补后占。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前,用地申报单位必须先行完成补充耕地;不能完成的,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新增耕地储备库中调剂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