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性质
  • 3.构成
  • 3.1.国际不法行为
  • 3.2.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行为
  • 3.3.一国牵连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 4.免除
  • 5.形式
  • 6.程序
  • 7.事例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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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术语

国家责任(National Responsibility),即一个国家不仅要为其国民的生存、发展、安全、健康、幸福生活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同时,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应为全人类的安全、健康、幸福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

广义的国家责任分为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两大类,狭义的国家责任就是国际责任。国家责任是国际法术语,在国际法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就是国际不法行为,行为国要对这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就称为国家责任或国家的国际责任。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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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追究国家责任以限制国家的不法行为:引起国家责任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一国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承担国家责任的一个重要形式就是行为国必须停止其不法行为,并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国家责任本身不涉及国际法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其作用是保证国际法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得到实现和履行,因此国家责任规则又称为“第二级规则”。

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害国的损害得到合理赔偿:国家责任的最终目的之一是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国家给予补偿赔偿。

构成

产生国家责任必须具备2个基本条件:该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的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有关行为国。

国际不法行为

当一国的行为违反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有二:第一,该行为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可视为该目的行为;第二,不法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可以是一项行为,也可以是多项行为。

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行为

国际法规定:只有可归咎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才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

可归于国家的行为主要有:

  1. 1.

    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可能通过其机关或代表进行国家行为。一个国家机关,不论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不论是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的机关,还是地方行政机关,只要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力该国的行为,行为就应由其本国负责。

  2. 2.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在以下情况下依国际法亦应视为国家的行为:经确定该人或该团体实际上系行使政府职权;该人或该团体,在正式当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的情况下行使这些权力,除经国家或政府正式授权外,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不应视为国家的行为,损害他国利益的行为只能由其个人负责。

  3. 3.

    一国交由另一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一国的机关如果交由另一国支配,并行使该支配目的政府权力,即使从国家组织结构上看,这些机关属于别国,但其行为应视为支配国的国家行为,而不是其所属国的国家行为。

  4. 4.

    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从理论上说,越权行为应视为行为者个人的行为,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国家不负责赔偿。在实践中,政府官员的某些越权行为依然能引起国家责任。

  5. 5.

    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在一国领土或在其管辖下的任何领土内成立的叛乱运动(起义活动)的行为,依国际法不应视为该国的行为,但该叛乱运动最终成为一国的新政府或导致一个新国家的诞生,该叛乱运动的行为就应视为这个新国家的国家行为。

一国牵连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涉及另一国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援助或协助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援助国明知受援国的入侵行动是违法的,并且提供援助,就应当为援助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指挥和控制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指挥和控制的国家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国际不法行为,但是如果该国明知这种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而且假如自己从事这种行为,也是违反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该国就应当对有关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胁迫他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一国因受他国胁迫而实行某项国际不法行为,不论实施胁迫的根据如何,也不论胁迫手段是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者采取经济压力或其他方式

,只要由于实施胁迫使他国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而实行国际不法行为,则实施胁迫国应对该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