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由深圳市卫生计生委于2018年5月9日制定印发,共十一条 ,自2018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
- 发布机关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
- 印发时间
2018年5月9日
- 实施时间
2018年5月21日
办法发布
深卫计规〔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6号)同时废止。1
市卫生计生委
2018年5月9日
办法全文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办理录(聘)用、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
(三)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依法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理部门予以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已依法接受处理且接受处理已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制年限的。
第四条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主要包括男女双方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子女信息、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及接受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 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材料: